勞動爭議一般是指勞動關系主體因執行勞動法律、法規或履行勞動合同而產生的爭議。集體合同持有不同的主張和要求。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勞動爭議也在增加。勞動爭議主要集中在兩個核心,一個是由于各種原因失去工作賠償,另一個是工傷或工作中的人身傷害。因此,上海虹口勞動爭議律師就兩個核心問題解答。
一、勞動關系中的賠償類型
1.雙倍工資賠償。
有四種情況下,工人可以要求雙倍工資賠償:
(1)建立勞動關系一個月內未簽訂勞動合同。
(2)試用期后單位未簽訂正式勞動合同的。
(3)勞動合同到期后繼續就業,不續簽勞動合同。
(4)勞動者提出單位拒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2.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一般發生在勞資雙方終止勞動合同后,勞動者可以要求單位支付。并非所有情況下,勞動合同的終止都可以要求單位支付。以下是獲得經濟補償的常見情況:
(1)用人單位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員工提出離職的。
(2)用人單位違反合同約定未提供勞動條件的,員工提出離職。
(3)用人單位未購買社保,員工提出離職。
(4)因用人單位原因導致勞動合同無效,員工提出離職。
(5)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不合法,對勞動者造成損害,員工提出離職。
?。?)用人單位經濟裁員;單位與勞動者協商終止勞動合同的。
(7)勞動者不勝任工作,終止勞動合同的。
(8)工人生病或因工負傷不能勝任工作的。
(9)勞動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
(10)勞動合同到期單位決定不續簽合同的。
(11)用人單位宣告破產.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決定提前解散的。
3.對工人造成損害的賠償。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缺乏必要條款,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
(2)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
(3)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
(4)用人單位違法向勞動者收取擔保.押金.培訓費,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
(5)用人單位不向員工出具離職證明.終止勞動合同證明,對勞動者造成損害。
4.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的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補償:扣除。拖欠工資的經濟補償:用人單位扣除或者無故拖欠員工工資的,應當全額支付員工工資,并支付拖欠或者扣除工資總額的25%。
?。?)未按照勞動合同或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支付工人的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勞動合同終止或終止,未按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5)未安排帶薪年假或加班工資的。
5.非法解除賠償金。
?。?)在診斷或醫學觀察期間,從事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工人未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或疑似職業病患者。
(2)患有職業病或因工傷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內患病或受傷。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6.加班費。
工人每天工作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不超過44小時;由于生產需要,用人單位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天不超過一小時;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自身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不超過三小時;但每月不超過36小時。
(1)安排工人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工資不低于工資的150%。
(2)安排工人在休息日工作而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200%的工資。
(3)安排勞動者在法定假日工作的,應當支付不低于工資300%的工資。
目前,國家規定的員工月平均工作天數和工作時間分別為21.75天和174小時,員工的日工資和小時工資應按此轉換。
二、工傷。
認定為工傷的法認定為工傷:
(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造成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相關的準備或結束性工作,遭受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職責而遭受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職業病。
(5)因工作原因受傷或因工作原因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或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
此外,還有三種情況被視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崗位上,突發疾病或在48小時內死亡。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的活動中受到傷害。
(3)員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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