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審判中,有罪供述是重要的證據之一。然而,當有罪供述存在刑訊逼供的可能性或者在偵查階段未經審查而獲得時,審查其在起訴階段的使用就顯得尤為重要。本文將圍繞上述問題展開討論,首先介紹有關刑訊逼供的禁止原則和排除不正當證據的法律依據,然后分析在審查起訴階段應當如何排除刑訊逼供取得的有罪供述,以及繼續獲取的不穩定有罪供述的可行性。文章上海律師將結合相關法律案例和法條,旨在為讀者提供關于此問題的深入了解。
一、刑訊逼供禁止原則的法律依據和意義
刑訊逼供禁止原則是保障被告人權利的重要原則之一,也是確保刑事審判公正和合法的基石。我國《刑事訴訟法》第50條明確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非法侵害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不得非法收集證據?!贝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相關國際公約,任何以刑訊逼供方式獲得的證據都應被排除,以保護被告人的人權。
二、審查起訴階段對刑訊逼供取得的有罪供述的排除原則
在審查起訴階段,法庭應當審查起訴書的事實依據和證據。對于刑訊逼供取得的有罪供述,法庭應當嚴格排除,因為這種供述的可靠性和真實性受到嚴重質疑。我國刑事訴訟法第54條規定:“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證據,人民法院不予采納:...(二)經查證,是用非法的證據或者非法的方法取得的?!备鶕@一法條,刑訊逼供取得的有罪供述明顯屬于非法的證據,因此應當被排除。
三、繼續獲取的不穩定有罪供述的排除可行性
有時,偵查階段獲得的供述可能存在不穩定性,可能導致供述的真實性和可靠性值得懷疑。在審查起訴階段,如果這種不穩定的有罪供述繼續被使用,可能會導致對被告人的不公正對待。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是否應當排除繼續獲取的不穩定有罪供述是一個需要仔細權衡的問題。
首先,我們可以參考我國刑事訴訟法第54條第一款的規定,即證據的可采納要求。該法條規定:“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證據,人民法院不予采納:...(三)證據的可靠性受到合理質疑?!边@一規定強調了對證據可靠性的關注,如果繼續獲取的不穩定有罪供述的真實性存在合理質疑,法庭應當謹慎對待并考慮其排除。
其次,我們可以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44條的規定。根據該解釋,如果有罪供述是在被非法拘禁、毆打、虐待等情況下獲得的,或者在采取不合法或不適當的調查手段下獲得的,應當認定為刑訊逼供,應當予以排除。這意味著,如果繼續獲取的不穩定有罪供述在偵查階段存在非法或不適當的調查手段,也應當被視為刑訊逼供,因而應予以排除。
此外,我們還可以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7條的規定,該條規定了刑罰的適用原則。根據這一原則,判決應當以證據確鑿、罪行明確為依據。如果繼續獲取的不穩定有罪供述無法滿足證據確鑿的要求,使用該供述作為判決的依據將違反刑罰適用原則,從而應當予以排除。
綜上所述,對于審查起訴階段未審查排除偵查階段刑訊逼供取得的有罪供述和繼續獲取的不穩定有罪供述的排除問題,我們可以依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和解釋,以及刑罰適用原則,來確定是否應當予以排除。然而,具體情況需要根據案件的具體事實和證據來綜合判斷和權衡。
四、結論
綜上所述,審查起訴階段對于未審查排除偵查階段刑訊逼供取得的有罪供述和繼續獲取的不穩定有罪供述的排除是確保刑事審判公正和保護被告人權利的重要環節。根據刑事訴訟法、相關法律解釋以及刑罰適用原則,刑訊逼供禁止原則被視為底線,任何非法取證或有合理質疑的證據都應予以排除。
然而,每個案件的具體情況是獨特的,需要根據具體的事實和證據來綜合判斷。法律界和司法實踐中對于刑訊逼供及其產生的有罪供述以及繼續獲取的不穩定有罪供述的處理問題還存在一定爭議和探索空間。未來,法律界可以進一步加強相關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的制定,加強審查起訴階段的監督和質證環節,以確保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得到更好的保護。
在上海這樣一個法治建設領先的城市,司法機關和律師應當積極參與這一問題的研究和實踐探索,為確保刑事審判公正和保護被告人權利作出積極貢獻。通過加強法律意識和職業道德教育,提高法官、檢察官和律師的專業水平和判斷能力,有助于更好地應對審查起訴階段未審查排除偵查階段刑訊逼供取得的有罪供述和繼續獲取的不穩定有罪供述的問題,進一步完善我國刑事司法體系,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總而言之,上海律師提醒大家,通過法律法規的明確規定、司法實踐的深入探索和專業人士的不斷努力,我們有信心克服審查起訴階段未審查排除偵查階段刑訊逼供取得的有罪供述和繼續獲取的不穩定有罪供述問題,建立更加公正、透明和健全的刑事司法制度,確保每個被告人的權益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維護社會的法治秩序和正常運行。